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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数字案管”建设助力数字检察工作创新发展
发布时间:2023-06-15 15:44:00 浏览:
   ▲作为检察业务工作中枢的案件管理部门,承担着监督与服务两大职能,必须在检察业务数据化的基础上,推动实现案件管理数字化,这是落实最高检数字检察战略的具体举措,也是服务数字中国的必然要求。

   ▲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承担着统一受理案件,把控案件入口关;开展流程监控,把控办案程序关;开展质量评查,把控案件实体关;负责案件信息公开,把控案件出口关等职责。

   ▲“数字案管”建设是推动案件管理职责履行规范化、机制运行一体化、工作保障信息化、队伍建设专业化的有力支撑,是数字检察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党的十九大报告首次将“数字中国”写入党和国家纲领性文件,到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快建设数字中国”,再到2023年全国两会决定成立国家数据局,发展数字经济和建设数字中国被反复提及。检察机关紧跟时代步伐,2022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数字检察工作会议在浙江杭州召开,对加快推进数字检察建设作出部署,为检察机关各项业务数字化发展指明了方向。案件管理部门必须趁势而上、顺势而为,及早建成“数字案管”,助力数字检察工作创新发展。
 
适应时代和现实的客观需要,推动“数字案管”建设进入快车道
 
   习近平总书记突出强调,“当今时代,数字技术、数字经济是世界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先机,是新一轮国际竞争重点领域,我们一定要抓住先机、抢占未来发展制高点。”数字技术已经成为助推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引擎。

   一、“数字案管”建设是落实数字检察战略部署继而服务数字中国建设的重要举措。今年全国两会召开前夕,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提出了数字中国建设的“2522”整体布局框架,搭建起数字中国建设的“四梁八柱”。2021年6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检察机关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作为检察业务工作中枢的案件管理部门,承担着监督与服务两大职能,必须在检察业务数据化的基础上,推动实现案件管理数字化,这是落实最高检数字检察战略的具体举措,也是服务数字中国建设的必然要求。
 
   二、“数字案管”建设是确保高质效办好每一起案件的重要保证。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指出,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既要通过履职办案实现公平正义,也要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还要让人民群众真正、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承担着统一受理案件、把控案件入口关,开展流程监控、把控办案程序关,开展质量评查、把控案件实体关,负责案件信息公开、把控案件出口关等职责。在“数字革命”极为深刻地影响、改变着人们的思维方式和生产生活方式的当下,尤其在全国四级检察院在“同一张网”上办案的现实情况下,只有实现案件管理数字化,才能把好上述“四关”,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提供有力保障。
 
   三、“数字案管”建设是破解全国检察机关案管难题的必由之路。新时代新需求驱动 产生新标准新方法。“事多人少监督难”是长期以来案件管理工作的突出难题。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后,案管职能不断拓展、业务不断细化,相互管理工作之间的碎片化问题更加凸显,事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向科技要生产力成为必然选择。同时,案管部门对检察机关办案活动的内部监督对象在于一线检察官、业务部门负责人甚至院领导的办案活动,开展同级监督甚至“下级监督上级”的难题显而易见。建设“数字案管”,将监督规则内置到系统中,自动预警、自动推送办案不规范问题能够有效解决同级监督难题。“数字案管”已经成为提高案管工作质效、破解“事多人少监督难”的必由之路。

 


推进“三大监督”智能化探索,搭起“数字案管”建设的基础底座

 
   2021年9月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第二次案件管理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童建明提出案管工作监督和服务两大职能。案件管理数字化的基础在于程序监督、实体监督、数据监督等“三大监督”的智能化。
 
   一、程序监督要实现流程管理自动化。现有的流程监控系统不及时、不全面、不智能问题突出,急需迭代升级。流程监控系统要以“智能监控+电子处罚+自动推送”的监控方式,取代原有“交警开罚单”的人工监控,将事后监督转变为事前监督预警、事中监督提醒和事后监督纠正相结合。要对办案环节设置明确的指引和预警功能,办案中同步实现对法律适用、办理期限、业务流程等预警提醒;要对过往“人工判断”的监控规则学习演化为机器判断规则,实现智能监控、自动推送;要自动汇总、梳理司法办案过程中突出问题,形成“监控点集萃”。同时,探索开展“流程监控类案检索推送”,将瑕疵问题解决在当前环节后方能进入下一环节,利用科技手段解决办案程序不规范问题。
 
   二、实体监督要实现质量评查智能化。目前全国案件管理部门开展案件质量评查还是人工为主、机器为辅,很难实现案件全覆盖。这是“数字案管”基础建设的重中之重。要借助人工智能技术,建设智能化的“智慧评查库”,包括“评查案例库”和“评查人才库”,通过机器对被评案件问题点和评查员评查思维的深度学习,构建多维“案-人”的分析模型。对于常规案件,利用多维“案-人”的分析模型实现自动评查;对于重点案件,以“智能辅助+人工”相结合模式,提高评查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对于专项评查,可依托精品评查案例,择优建模推广适用。同时,所有经过智能评查系统评查的案例和评查模式数据均自动回流到“智慧评查库”,为更新升级评查分析模型提供实践素材。
 
   三、数据监督要实现数据核查机器化。检察业务应用系统、统计系统上线运行,让数据量爆发式增长,同时也带来数据质量下滑的问题。最高检案管办在利用机器开展数据核查上狠下功夫,有效整合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中的文书、流程、案卡、报表等数据信息,通过设计案卡内项目之间、案卡与案卡之间、案卡与文书之间、案卡与报表之间、报表与报表之间关联对比规则,组织开发数据质量检测系统,通过机器实时检测错误填录、迟延填录、遗漏填录案卡信息问题,经确认后系统自动修改、及时反馈并全程留痕,切实从源头上解决数据不准问题。同时,设计规则发现错误逮捕、错误起诉、错误判决等办案不规范问题,以及办假案、办凑数案、规避负向指标等反管理问题,有效提升检察业务管理质量和效率。


推进“四大服务”自动化实现,开启案管数据资源化的终端应用
 
   案件管理部门承担着监督、服务两大职能,即上文所述的“三大监督”和服务科学决策、服务司法办案、服务诉讼参与人、服务人民群众等“四大服务”。“数字案管”建设在“三大监督”智能化的基础上,还应深入挖掘数据价值,落实到应用层面,推进“四大服务”自动化实现。
 
   一是分析报告的自动生成,及时服务科学决策。最高检案管办正在组建可视化、自动化的检察业务数据研判分析平台,通过机器深度学习数据与业务之间的关系,以数据间的多维度比对,实现对一定时期不同业务类别、不同专项等情况的研判分析,实现基于数据碰撞的分析研判报告“一键生成”,专题分析报告“一键生成”,分析图表实时生成。下一步,还要将办案数据、办案行为、用户习惯等信息深度追溯,形成有参考价值的案件知识图谱、当事人全景画像,更甚是勾勒检察官全景画像,自动生成各类分析报告,为科学决策、管人用人分案提供参考依据。
 
   二是质量评价指标的自动解析,科学服务司法办案。2020年1月,最高检推出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体系,目前已修改为46项。指标体系运行两年多来,已经成为衡量办案质效的“新标尺”,像“指挥棒”一样指引案件质效提升。接下来,要建立指标体系自动化解析系统,不仅现有指标结果能够实时生成,更要将影响46个指标的因素通过下钻的方式自动呈现,比如诉前羁押率的上升下降,要自动呈现出影响诉前羁押率结果的提请逮捕率、不捕率、不诉率、羁押必要性审查率等指标结果,并体现出对诉前羁押率的贡献指数,更加有针对性地服务司法办案。
 
   三是办案进程的自动关联,全息服务诉讼参与人。这方面的数字化应用还有很大提升空间,比如建立起案件进程信息与诉讼参与人、12309中国检察网控告申诉人关联绑定功能,自选指定关键词,当信息与文书符合关键词的,案件进程发布后立即推送至用户。2021年,最高检已部署应用的律师互联网阅卷系统,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网上阅卷,接下来还要进一步实现辩护代理业务全方位线上办理,还原12309服务大厅“一站式办理”的线上服务,包括国内互联异地办理业务、辩护代理资料无接触收送、电子卷宗互联网阅卷等,利用数字技术全息服务诉讼参与人。
 
   四是外部监督自动实现,多渠道服务人民群众。外部监督方面是“数字案管”的短板。重点要推动建立人民监督员、听证员参与案件的数字化平台,实现“用人、管事、办案”的一体化,推动人民监督员、公开听证制度程序规范化、内容实体化,破解监督、听证走形式的问题;案件信息公开有一定基础,更应建立起办案系统与12309中国检察网的有效关联,实现案件办理与信息公开的一网通办;2019年10月,最高检开始发布检察业务数据,除公开基本数据外,接下来还需紧扣社会热点实时生成公开材料,有效回应社会关切,多渠道全方位服务人民群众。



 
   “数字案管”建设以案件受理为起点,以信息公开为终点,数据监督贯穿始终,形成闭环多维的案件管理机制。“数字案管”建设是推动案件管理职责履行规范化、机制运行一体化、工作保障信息化、队伍建设专业化的有力支撑,是数字检察的重要组成部分。全体案管人员一定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数字中国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要求为指引,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秉承应勇检察长提出的“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应用”的数字检察工作机制有序推进,努力以“数字案管”建设助力数字检察工作创新发展。

 
本文转载自:数字检察